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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知識產權輔導
第三節 商 標 法
一、商標和商標法概述
(一)商標的概念和作用
商標是商品和服務的標記,一般用文字、圖形或者文字和圖形的組合來表示。商標是商品生產商、銷售商和服務提供商為自己的商品、服務所起的“名字”。除區別作用外,商標還能夠起到廣告宣傳、質量保證等作用。商標是商標專有權人的一項重要無形資產,權利人依法可以將其商標權投資人股、質押、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二)商標的種類
1.商標按結構可以劃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商標、顏色商標以及組合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2.商標按使用對象和功能可以劃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其中,商品商標是標記、區別某種商品的商標;服務商標是標記、區別某種服務的商標;集體商標是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如某地農民蔬菜協會申報的無公害蔬菜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是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職責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如“綠色食品”標志。
(三)商標法概述
商標法是調整在確認、保護商標專用權和商標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各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以下簡稱《商標法》)。1983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商標法實施細則》。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標法》擴展了可作為商標的標志范圍。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國務院及其部門還制定了一些商標管理具體規定,比如《商標評審規則》、《商標印制管理辦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
《商標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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