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一章 法學基礎知識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4】代理制度
1.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義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該他人的法律制度。
(1)委托是代理關系產生的原因之一
(2)適用于民事行為
(3)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
(4)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5)代理不同于代表,不同于傳遞消息。
2.代理的種類
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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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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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所發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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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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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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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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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行為發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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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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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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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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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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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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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理權是否被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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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
代理權范圍無特別限定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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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
(限定代理) |
代理權范圍有特別限定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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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關系的終止
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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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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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為法人時,因法人消滅而使代理關系消滅。 |
特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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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的自動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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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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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 (3)指定機關撤銷對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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