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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沖刺重點第四章1

發表時間:2012/9/3 10:53:3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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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物權變動

物權的效力--排他、優先、追及、物權請求

1.排他的效力

(1)所有權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即一物一權。

(2)他物權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也不能設立兩個在內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權。

(3)對世效力

(4)不可侵害性

2.優先的效力

(1)基本規則是"物權優先于債權",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債權優先于物權

(2)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權優先于其賴以設定的基礎性權利。

(3)成立在先的物權能夠優先實現,即"時間在先,權利在先"規則

3.公示:

(1)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

(2)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3)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公示方法為或交付或登記。

4.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考點2】不動產物權登記

1.登記生效

房屋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p159)和不動產的抵押(p166)必須登記,登記生效。

2.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P139非因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3.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4.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5.在登記申請人辦理了登記之后,任何人因為信賴登記,而與登記權利人就登記的財產從事了交易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

6.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7.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8.特殊的登記制度

(1)更正登記是對錯誤登記的改正登記。

(2)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3)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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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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