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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第一章
第三節 民法的基礎知識
二、代理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代理適用范圍廣泛,民事法律行為—般均可以代理,但依照法律規定成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登記等不得代理。
2、代理的特征
代理有以下四個特征:
(1)代理是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能夠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和終止某種法律關系。
(2)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被代理人是所設立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權利的享有者、義務的承擔者。相對而言,信托和行紀雖然也是根據委托而產生,卻是以信托人、行紀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的,由此產生的后果也由他們自己承擔。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獨立作出意思表示。代理人雖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活動,但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有權決定如何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這—特征使代理人與證人、傳達人、居間人區別開來。后者無權進行獨立意思表示,他們只能起媒介作用。
(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進行的一切行為,其法律后果不論對被代理人是否有利,被代理人都應承受。
(二)種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復代理
按照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可以把代理分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等三種。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代理。這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而規定的。法定代理權限由法律直接規定。
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所產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在實際生活中運用最為廣泛。法人之間、法人和自然人之間的委托代理,一般采用授權委托書形式。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及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指定單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對于無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有關指定機構,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其指定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理他們參加民事活動。
代理除了上述分類外,還可以按照代理人數量不同把代理劃分為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按照代理權限大小劃分為部分代理和全權代理,根據行使代理權是否轉托分為普通代理和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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