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一章 法學基礎知識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7】行政處罰制度
1.行政處罰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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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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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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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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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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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有設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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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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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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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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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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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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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一定數量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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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為2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4.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先行告知當事人具有聽證的權利。
【考點8】行政復議制度
1.不能申請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不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一并"審查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3.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依法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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