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2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期限(記憶)
|
新設期限
|
并購期限
|
一次出資
|
6月
|
3月
|
分期首次
|
3月》各自15%
|
6月》60%
|
分期的總期限
|
2年
|
1年
|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外國投資者購入資產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他方式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中規定一次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2.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3.通過"認購境內公司增資"達成的并購--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
4.外資小于25%的前提下,(1)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2)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5.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6.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
注冊資本
|
投資總額
|
210萬美元以下
|
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
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
|
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
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
|
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
1200萬美元以上
|
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
7.反壟斷審查
境內并購
|
(1)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
(2)一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 (3)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 (4)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 |
境外并購
|
(1)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人民幣以上;
(2)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上的營業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 (3)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4)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 (5)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直接或間接參股境內相關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超過15家。 |
相關文章:
關注: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報名時間 報考條件 考試用書 報考指南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