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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知識產權輔導
第二節 專利法
一、專利與專利法概述
專利通常有兩種含義:(1)專利是指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權的客體;(2)專利是指專利法保護的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即專利權。
專利法是調整專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專利關系包括專利管理關系、專利權屬關系、專利許可使用關系、專利轉讓關系等。1984年3月12 13,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成為指導我國專利制度建設的基本立法。1992年9月4 Et,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專利法》進行第一次修正,延長了三種專利的保護期限。2000年8月25 13,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專利法》進行第二次修正,加大了專利保護力度,簡化了專利審批程序。2001年6月,國務院發布《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年12月,國務院對該《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專利法》進行第三次修正,鼓勵創新能力的提高,加大對專利權的保護。
《專利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該條概括了我國《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二、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
(一)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的主體,是指有權提出專利申請并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主體有以下幾種:
1.職務發明創造的單位。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如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主要包括:(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1年以內做出的,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個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他們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3.共同完成人或委托完成人。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是共同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委托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協議外,這兩種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4.外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專利法》辦理。外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專利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是指專利權指向的智力成果,即專利權的載體。我國專利權的客體包括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1.發明。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必須是前所未有的技術方案,有一定的進步或者難度。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如新機器、新設備)和技術發明(如新工藝、新方法)。
2.實用新型。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僅適于產品,其創新要求比發明低,俗稱“小發明”。
3.外觀設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依托,以追求美感為目的,如汽車外形、地毯花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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