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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發生的重大事項,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發生的重大事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法行使權利。
4.國家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
5.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二)國家出資企業改制
重點是企業改制的程序
1.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2.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3.企業改制涉及以企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折算為國有資本出資或者股份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折價財產進行評估,以評估確認價格作為確定國有資本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
(三)國家出資企業與關聯方的交易
1.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3.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1)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2)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3)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四)國有資產轉讓
特別要注意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有關規定(2010年新增知識點)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六、國有資產監督
例題:國有資產的監督包括()。
A.立法機關監督
B.政府監督
C.審計監督
D.公眾監督
E.社會審計監督
答案:ABCDE
第三節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概述
重點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的管理
1.資產配置管理
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報考指南 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模擬試題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