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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串講第八章5

發表時間:2012/8/9 10:34:1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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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八章 證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五節 上市公司的收購制度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方式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實施收購行為的主體稱為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要約收購、協議收購、間接收購

1.要約收購

(1)收購方式

① 全面要約

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約

② 部分要約

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約

【注意】部分要約必須向所有股東發出,不能只向部分股東發出要約。

(2)要約界限

投資者可以自愿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但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3)收購數量

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4)要約價格

① 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② 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5)支付方式

① 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

②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2.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取得目標公司股份的方式。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收購僅限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收購行為。(達到30%要約收購)

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做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3.間接收購

(1)種類:按照收購人是否是股東的標準,上市公司收購可以分為直接收購和間接收購。

直接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成為股東。

間接收購則是指收購人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而達到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2)定義:間接收購是指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未超過30%的收購行為。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改為要約收購,即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

(一)權益披露

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1.5%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5%~20%:簡式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3.20%~30%:詳式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注意】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至少1家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體上進行披露的,披露內容應當一致,披露時間不得早于指定媒體的披露時間。

(二)收購要約

1.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2.收購人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3.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過60日。

4.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準后,予以公告。

(三)終止上市交易

1.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

【注意】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暫停上市交易。

2.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四)報告和公告收購情況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收購中的豁免申請

1.免于要約收購(20個工作日)

(1)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3)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于發出要約;

(4)其他情形。

2.簡易程序(10個工作日)

(1)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3)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5)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6)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7)其他情形。

四、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不是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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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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