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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第一章
第三節 民法的基礎知識
五、訴訟時效與期間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和特征(是債權債訴訟中行使的有效期間)
1、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一定的時間而導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歸于消滅的制度。當權利人得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后,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向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超過法定期限以后再提出請求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訴訟時效只是消滅附著于實體權利之上的勝訴權,并不消滅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因此,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從而使權利義務關系確定化;訴訟時效制度還有利于法院及時審查證據,正確處理民事糾紛。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
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兩類。一般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通則》統-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一般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民法通則》特別規定的時效和單行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民法通則》規定下列四種情形的案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生產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此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起訴訟的期限為4年。
(三)訴訟時效的開始、中止、中斷和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授權給自然人、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由于發生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等法定事由,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限歸于無效,時效期間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因為特殊情況(客觀阻礙),權利人不可能按訴訟時效期限行使請求權,人民法院可以適當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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