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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據權利的取得有兩種方式:
(1)原始取得,即因票據的創設而取得票據權利;
(2)繼受取得,即因票據的轉讓、繼承、贈與等原因而取得票據權利。
2.票據權利的取得可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
(1)以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因稅收、繼承、贈與等依法無償取得的票據,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4.善意而支付了對價的受讓人可取得票據的所有權,享有票據上的一切權利。
注意:票據時效
票據時效是指票據權利有效的時間范圍。按《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三、票據的補救、偽造變造和票據抗辯
(一)票據權利的補救
1.掛失止付。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失票人應在掛失止付后3日內,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
2.公示催告。
即喪失票據的人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
3.提起訴訟。
即持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可以通過普通訴訟程序請求票據債務人付款。
(二)票據的偽造、變造
1.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偽造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但偽造的票據上有其他真實簽章的,真實簽章人應對自己所為的票據行為負責。
2.票據的變造。
發生票據變造時,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簽章在票據變造之前或之后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三)票據抗辯
物的抗辯 | (1)一切票據債務人(被請求人)可以對一切票據債權人(持票人)行使的抗辯。這類抗辯包括:①票據無效的抗辯,如欠缺票據上應記載的事項或記載了不得記載的事項;②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的抗辯,如票據記載的到期日未至,票據上記載的付款地與持票人請求付款的地點不符;③票據權利已經消滅的抗辯,如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④票據失效的抗辯,如該票據已被作出除權判決等。 |
(2)只有特定債務人可以提出,才可以對抗一切債權人的抗辯。包括:①對無權代理所作的抗辯;②保全手續欠缺的抗辯;③否定票據行為有效成立的抗辯;④依票據記載而提出的抗辯,如提示的票據系偽造或變造;⑤票據權利對該債務人因時效已過而消滅的抗辯等。 | |
人的抗辯 | (1)一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特定的債權人行使的抗辯。包括:①債權人欠缺實質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如票據債權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產等;②票據債權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如背書不連續的持票人就欠缺受領票據的資格。 |
(2)特定債務人可以向特定的債權人行使的抗辯。這里的特定債權人與特定債務人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直接的關系。 | |
積極的抗辯限制 | 善意持票人(權利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而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對人的抗辯的約束。 |
消極的抗辯限制 |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 |
抗辯的限制例外 | 對于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債務人可以自己和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債務人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持票人有惡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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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