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七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3】作品
1.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不適用于:(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考點14】作品著作權
1.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權。
2.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財產權(可以轉讓)
5.復制權;6.發行權;7.出租權;8.展覽權;9.表演權;10.放映權;11.廣播權;12.信息網絡傳播權;13.攝制權;14.改編權;15.翻譯權;16.匯編權;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考點15】著作權的歸屬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著作權屬于作者。
2.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3.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4.匯編作品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5.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
6.一般職務作品(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7.特殊職務作品(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屬于該法人
8.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除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考點16】著作權的保護期
公民
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1.發表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
1.署名權屬于作者
2.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3.發表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法律不再保護。
【考點17】著作權使用的限制
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不能大量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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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