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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串講第一章3

發表時間:2012/8/6 10:54:1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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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一章 法學基礎知識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三節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訴訟時效制度

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條件

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擬制人

社會組織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成為法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比如有限責任公司3萬以上)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4.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法人的種類

法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1.企業法人:一種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2.機關法人: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并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如:行政機關)

3.事業單位法人:為了社會公益事業目的,由國家機關、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資舉辦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如:學校)

4.社會團體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法人。(如:各種協會)

(三)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能不能做,資格問題

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并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1)自身性質的限制。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權利義務,法人不可能享有或負擔。(如: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受撫養權、撫養義務)

注意:法人能享有財產權、受遺贈權、名譽權

(2)法律、法規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活動范圍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制(如:限制經營、經營范圍)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的能力,水平問題

指法人以自己的獨立意志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

起點:設立,終點:終止。--常見的是拿到營業執照開始

(2)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機關或法人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解釋:法定代表人從事活動即法人實施)

【例題·單選題】以下說法不正確的是( )

A.法人均是營利性的

B.法人不可以享有生命權

C.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設立時取得

D.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終止時結束

『正確答案』A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義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該他人的法律制度。

概念剖析:

1.適用于民事行為(如:訂合同)--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為職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注意:

1.代理不同于委托(教材370頁):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比如打掃衛生),代理牽涉三方。

補充:委托是代理關系產生的原因之一,因委托產生的代理稱"委托代理",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產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2.代理不同于傳遞消息:傳遞消息不能獨立的為意思表示

3.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者屬于同一民事主體

【例題·多選題】下列行為中,屬于代理行為的是( )。

A.受公司委托,代為申請專利

B.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會上致辭

C.代保管物品行為

D.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攬保行為

E.傳達室的張大爺將甲寄給乙的信送給乙的行為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選項B和C中,不是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不是代理;選項E,屬于傳達信息。

(二)代理的種類(選擇題)

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所發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行為發生的代理。(前兩個不適用時)
根據代理人代理權來源的不同
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權來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或來源于法律的規定以及有關機關的指定
復代理
(再代理)
代理人為了實施代理權限內的全部或部分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根據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間接代理
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如隱名代理)
以代理人系代為意思表示,或僅代受意思表示
主動代理
(積極代理)
代為意思表示的代理
被動代理
(消極代理)
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以代理權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權范圍無特別限定的代理
特別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權范圍有特別限定的代理(如限定小于2萬元)
在有數個代理人時
單獨代理
各代理人單獨行使代理權的
共同代理
數個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

(三)代理關系的終止

1.終止的原因(選擇題)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為法人時,因法人消滅而使代理關系消滅。
特別原因
(1)委托人的自動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隱名代理P372頁)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
(3)指定機關撤銷對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2.終止的效力

(1)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權歸于消滅,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活動,否則即為無權代理。(無權代理并非當然無效)

(2)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應向被代理人或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務及有關財產事宜作出報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證書及其他證明代理權的憑證。

三、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與特征(記憶)

1.訴訟時效的概念: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經過法定期間,即發生權利功效減損的法律后果。--喪失勝訴權(即: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已過,人民法院確認屬實應駁回)

2.特征: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義務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然可以受領且受法律保護。--不喪失實體權利、不喪失起訴權

(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和普遍性。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記憶)

我國民法規定了兩種訴訟時效,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理解)

普通訴訟時效
 
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起
2
特別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規定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1
《海商法》規定
(1)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損分攤
《海商法》的規定
船舶發生油污損害
3
《合同法》的規定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2)技術進出口合同發生糾紛
4
最長訴訟時效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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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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