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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第一章
三、行政復議法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做出相應決定的活動。
(二)行政復議基本制度
1、一級復議制度
2、書面復議制度
(三)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行政復議范圍,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范圍。
1、《行政復議法》第6條明確列舉了具體行政行為復議的范圍。根據該條文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它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這里的“沒有依法辦理”包括拒絕頒發和不予答復兩種情況。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不可申請行政復議范圍的事項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內部人事行政爭議和對行政機關依法就民事糾紛的調解等行為不服的,不能按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這說明對以下事項應排除在行政復議范圍之外:
(1)行政機關內部人事處理決定
行政機關內部人事處理決定,是指有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人事部門依照規定的程序,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獎懲、職務升降、工資保險福利、退休等方面作出的決定。對于此類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只能申請原處理機關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行政監督機關申訴,而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處理決定(居間行為)
我國對一些涉及專業知識和復雜技術規范的民事糾紛采取行政機關調解的處理方式。有關機關在雙方當事人的同意調解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規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提出調解方案。雙方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法規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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