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內部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外部轉讓: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注意1:表示同意的方式
(1)明確表示同意。
(2)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注意2:優先購買權(順序:協商--出資比例)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考點1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公司,該一人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考點15】國有獨資公司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2)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3.設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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