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一章 法學基礎知識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5】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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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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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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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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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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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②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③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④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 |
《合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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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發生糾紛,要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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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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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礙引起。
2.效力:暫停,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 3.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
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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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義務。
2.效力:清零,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在法律規定的20年權利最長保護期內,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限。 |
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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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法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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