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知識六、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股東會: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行使股東會職權:
(1)部分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記憶)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董事會
(1)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3)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4)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同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
3.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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