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3】付款
1.提示付款期: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2)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
2.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考點14】追索權
1.行使追索權的實質要件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行使追索權的形式要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還要同時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或者其他合法證明。
3.行使追索權的通知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4.受追索人的確定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5.追索權的標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考點15】本票
1.本票必須記載以下法定事項:(1)表明“本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本票上未記載上述法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2.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3.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考點16】支票
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其支票無效。
相對記載事項
(1)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授權補記
金額和收款人姓名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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