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十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
(五)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定率消費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2.從量定額消費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3.實行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六)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和減免稅
第三節 營業稅法
一、營業稅的概念
二、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凡是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均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1)我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三、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一)混合銷售行為
1.分別核算。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一并核算。
除前述情況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二)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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