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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所有權1

發表時間:2012/11/20 14:23:0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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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教材相關重點,小編整理了2013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一、所有權概述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與其他物權相比,所有權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權是完全物權。所有人對其所有物,在法律限制范圍內,可以為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即所有權是就標的物為一般支配的完全權。所有權作為一般的支配權,是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他物權的源泉。他物權僅在使用收益上于一定范圍內有支配權。

2.所有權具有整體性。所有權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各項權能的量的總和,而是對標的物有統一支配力,是整體的權利,不能在內容或者時間上加以分割。所有權人可以在其物上設定他物權,即使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分別歸他人享有,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性質不受影響。

3.所有權具有恒久性。所有權在時間上沒有法律的限制,而其他物權在存續時間上都是有期限的。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權的權能依據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與所有權發生分離,但并不導致所有人喪失所有權,因為所有人可以通過行使支配權而控制和實現其所有權。由于支配權是永久的,決定了所有權與其諸種權能的分離不論經過多長時間,都只是暫時的分離,這些權能最終要并入所有權中,使所有權恢復其圓滿狀態。

(二)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人對其財產依法可以采取的支配方式。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

1.占有。占有是對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一般而言,占有是使用和收益權能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

2.使用。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質對物進行利用以滿足需要。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

3.收益。收益是指使用物以及基于該物收取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據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變化規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果樹所結果實;法定孳息是依據一定法律關系而收取的孳息,如租金。

4.處分。處分是指依法對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物的命運。包括法律處分和事實處分。法律處分,是指處分所有權,包括使該所有權消滅、轉移或者設定負擔等;事實處分,是指在事實上改變所有物的性狀。

(三)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是指所有權人獲得所有權的合法方式和根據。《物權法》第7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可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是合法的。所有權取得的方式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 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主要種類有:

(1)先占。指以取得所有權的意思占有無主物的單方事實行為。先占取得的財產須為無主物,且須為動產。

(2)勞動生產、收益。勞動生產是指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獲取勞動產品,以及擴大再生產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產品;收益是指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根據《物權法》第116條的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3)征收。征收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所有權轉歸征收人的法律事實。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物權法》第108條規定:“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學理上認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贓物、遺失物、埋藏物、隱蔽物、漂流物等不適用于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從出賣同類物品的公共市場上買得的除外。

(5)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種不能分離的新財產,或分離在經濟上不合理,這就需要對新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加以界定。添附主要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相互摻和,難以分開并形成新財產。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緊密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在上述情況下,關于新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歸給新財產添附價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其應向原所有人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取得新財產所有權的一方的添附系出于惡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產而進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者過失行為,則原所有人除有權向其請求經濟補償外,還有權要求其賠償因添附所造成的損失。

(6)沒收。國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采取強制手段,剝奪違法犯罪分子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7)拾得遺失物。遺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且非基于他人行為而喪失占有之物。它既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拋棄物。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拾得遺失物應按以下規則處理: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另外,依據《物權法》的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處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的。繼受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買賣合同、贈與、互易、繼承、受遺贈和其他合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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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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