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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土地與房地產管理制度
(二)房地產產權登記(重點掌握)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屋,都必須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級房屋管理機關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全民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權利證書發給國家授權的管理部門;集體所有的房屋和私有房屋,或其他權利證書直接發給房屋所有權人。
新建成的房屋,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其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三)房地產抵押登記
1.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應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2.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做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在變更或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臀記。
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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