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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串講第九章4

發表時間:2012/8/10 10:04:3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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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四節 匯票

一、匯票的概念和特征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種票據。

特征:

1.匯票關系的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遠期匯票必須經過承兌。--商業匯票必須承兌

4.匯票除了有見票即付的情況外,還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情況,而本票和支票在付款期限的規定上一般只有見票時付款的情況。

二、匯票的種類

以匯票簽發人身份劃分(1)商業匯票:必須經過付款人或其委托的銀行承兌。承兌匯票又可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2)銀行匯票:匯款人將款項交存銀行后,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依到期日的記載方法劃分(1)即期匯票:見票即付的匯票。

(2)遠期匯票:①定日匯票②計期匯票(出票日后一定期間為到期日)③見票定期匯票。

依記載權利人的方式劃分(1)記名匯票(抬頭匯票)(2)指示匯票(3)無記名匯票

依票據關系人的不同劃分(1)一般匯票: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分別為三個獨立的行為主體時,即三者身份不發生任何重疊時的匯票。

(2)變式匯票: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中有一個兼任數個票據當事人身份的匯票。

三、匯票的主票據行為--出票

1.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匯票上未記載該事項的,匯票無效。

(1)表明"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2.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若欠缺記載,并不必然導致票據無效,而是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加以確認。

(1)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2)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出票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記載:

(1)見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見票后定期付款。

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或者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的有( )。

A.收款人名稱

B.付款人名稱

C.出票人簽章

D.付款日期

『正確答案』D

四、匯票的從票據行為

(一)背書

1.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1)背書人簽章

(2)被背書人名稱

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不得記載的事項(1)條件背書(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2)部分背書(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2.禁止背書

(1)出票人禁止背書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2)背書人禁止背書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解釋】背書連續是指轉讓背書連續,而不包括非轉讓背書在內。

【解釋】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如果背書不連續的,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4.非轉讓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解釋】委托收款背書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權為目的,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是代理關系,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

(2)質押背書

背書人作成質押背書時,應當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

【解釋】背書人作成質押背書后,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后,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5.法定禁止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例題·單選題】匯票的背書不得附有條件,如果匯票的背書附有條件的,下列表述符合票據法律制度的是( )。

A.該背書無效

B.該匯票無效

C.該背書有效,但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D.持票人不接受所附條件的,該背書無效

『正確答案』C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背書無效的有( )。

A.將匯票金額全部轉讓給甲某

B.將匯票金額的一半轉讓給甲某

C.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甲某和乙某

D.將匯票金額轉讓給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E.背書欄中記載了"乙公司必須按期保質交貨,否則不付款"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1)選項BC: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2)選項DE: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例題· 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禁止背書轉讓匯票的情形有( )。

A.匯票未記載付款地的

B.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

C.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D.匯票被拒絕付款的

E.匯票未記載背書日期的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屬于法定禁止背書。

(二)承兌

1.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方式: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解釋】

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月1日付款,則在3月1日前提示承兌。

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個月后付款,則在4月1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兌(2月1日前承兌即可),從見票起3個月付款,即4月20日到期。

【補充】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付款人的程序:

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4.承兌不得負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區別于背書、保證)

【鏈接】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三)保證

1.記載事項

(1)表示"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3)被保證人的名稱(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一項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4)保證日期(未記載"保證日期"一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5)保證人簽章。

2.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鏈接】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承兌不得負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效力: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四)付款

1.付款:匯票的承兌人或付款人無條件履行付款義務,消滅票據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行為。

2.提示付款期: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2)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鏈接】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程序: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2)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

【例題·單選題】(2008年)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持票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即使作出說明,也仍喪失全部票據權利

B.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C.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背書人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D.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據權利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匯票的持票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五)追索權的行使

1.行使追索權的實質要件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行使追索權的形式要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還要同時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或者其他合法證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3.行使追索權的通知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未按照前述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鏈接1】持票人逾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鏈接2】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4.受追索人的確定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5.追索權的標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例題·單選題】(2009年)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 )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A.3

B.5

C.7

D.10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匯票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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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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