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三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二節 破產案件的受理和債權人會議
一、破產案件的管轄、申請和受理
(一)破產案件的管轄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二)破產的申請
債權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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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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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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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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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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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書,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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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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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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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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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產案件的受理
1.受理--裁定受理日(不是送達之日)
(1)一般,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特殊: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受理裁定送達: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
【注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3.不受理、駁回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裁定駁回申請,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注意】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
4.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注意】除了申報債權的起點是公告外,基本上都是以受理為起點的,比如取回權、抵消權、附利息的債權停止計息的起點都是受理日。
5.債權申報和登記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確認補充債權發生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申報注意要點:(重點)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2)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3)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注意】不一定能真正分到
(4)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5)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鏈接108頁(3))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1)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P106頁最下邊)
【注意】有擔保債權也屬于破產債權,必須申報。設定擔保的財產也是破產財產。
(12)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4.債務人的義務
(1)義務期間: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
(2)注意:債務人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破產受理的法律效力(重點)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針對已審結、未執行的情形
【補充】結果:債權人只能就判決的金額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普通債權。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與組成
1.表決權
(1)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2)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者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只有債權得到確認才有表決權
(3)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兩個事項不享有表決權。(記憶--分和)
2.主席:
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二)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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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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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的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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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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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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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2)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3)債權人委員會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4)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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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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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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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注意】只是申請,決定的是人民法院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鏈接】P108(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由管理人決定,之后由債權人會議決定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4.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及約束力(1/2+1/2)
(1)普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1/2)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1/2)。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特別決議,如對和解、重整的表決)。
(2)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1)財產管理方案
(2)財產變價方案 |
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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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裁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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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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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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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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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裁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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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債權人委員會
(1)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2)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6.管理人職責的限制: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了解)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4)借款;
(5)設定財產擔保;
(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8)放棄權利;
(9)擔保物的取回;
(10)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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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