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7】合伙企業的入伙、退伙
1.入伙--入伙前后都承擔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退伙只對前承擔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退伙條件
協議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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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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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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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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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1)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3)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注意】普通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一定導致當然退伙。
4.退伙的財產處理
(1)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合伙人財產的繼承--并不必然導致成為普通合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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