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九章 票據(jù)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8】票據(jù)抗辯
物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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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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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票據(jù)無效的抗辯、票據(jù)行為無效的抗辯、票據(jù)失效的抗辯、票據(jù)權利因已過時效而無效的抗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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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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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對特定債權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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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jù)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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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9】出票
1.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前述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2.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1)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付款日期記載:(1)見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見票后定期付款。
【考點10】背書
絕對記載事項
(1)背書人簽章
(2)被背書人名稱
相對記載事項
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不得記載的事項
(1)條件背書(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2)部分背書(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1.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如果轉讓的,記載人不承擔票據(jù)責任。
2.背書連續(xù)是指轉讓背書連續(xù),而不包括非轉讓背書在內。
3.非轉讓背書:(1)委托收款背書;(2)質押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考點11】承兌
定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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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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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后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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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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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后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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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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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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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提示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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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 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2.承兌不得負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 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4.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 主債務人
【考點12】保證
1.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 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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