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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重點(34)

發表時間:2011/11/10 13:00:1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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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債權申報和登記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確認補充債權發生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申報注意要點:(重點)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2)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3)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注意】不一定能真正分到

(4)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5)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鏈接108頁(3))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1)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P106頁最下邊)

【注意】有擔保債權也屬于破產債權,必須申報。設定擔保的財產也是破產財產。

(12)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例題·單選題】(2009年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其債權( )。

A.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通過破產程序受償

B.由債權人會議表決是否可以補充申報

C.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D.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可以對其補充分配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例題·多選題】(2007年多選題)甲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確定了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關于甲企業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H企業對甲企業的債權尚未到期,不得申報

B.J企業對甲企業的附生效條件的債權,因條件尚未成就而不得申報

C.職工K因甲企業欠其工資以及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而享有的債權,不必申報

D.M企業作為甲企業與I銀行的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在甲企業到期未歸還I銀行貸款本金的情況下,代替甲企業還本付息,因而對甲企業享有的追償權可以申報

E.N企業與甲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尚未履行,因甲企業的管理人乙決定解除該合同而受到損失,N企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申報

『正確答案』CDE

『答案解析』(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所以選項A錯。(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所以選項B錯。

4.債務人的義務

(1)義務期間: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

(2)注意:債務人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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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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