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第七節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三、違約責任的方式
1.支付價款
2.繼續履行合同
3.對標的物修理、更換、重作、退貨和降價
4.賠償損失
5.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四、其他違約責任
第八節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合同爭議的概念
二、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1.自行協商解決。
2.調解。
3.仲裁
(1)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2)仲裁協議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3)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仲裁委員會做出的生效的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裁決。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合同糾紛案件應由被告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人民法院對所有涉外合同爭議案件都享有管轄權。我國審理涉外合同糾紛的一審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
相關文章: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