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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知識產權輔導
第四節 著作權法
一、著作權和著作權法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6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著作權法,是指一個國家用于確認作者對其創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并調整作者與傳播者、社會公眾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該法子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版權局發布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此外,國務院還陸續制定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規。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著作權法》修正案。根據該法,國務院于2002年8月2日公布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實施。
《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條為本法的立法宗旨。
二、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和種類
作品,是指文學、藝術以及自然、社會、工程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且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和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作品
1.《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2.《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本法不適用于:(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三、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一)著作權人
著作權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或組織。著作權人包括:
1.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因繼承、企業變更或終止、委托合同等取得著作權的公民或者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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