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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第一章
第四節 行政法的基礎知識
(三)行政處罰的主體
行政處罰的主體即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是指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我國行政處罰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法律規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第15條規定:“行政處罰有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內實施”,這一條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第一類主體確立了三個條件:第一,行政處罰必須是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權是行政職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我國憲法對國家機關職權的分工規則,國家行政職權由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因此,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必須由國家行政機關承擔。第二,必須是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權在行政職權中是一種特別職權,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擁有該職權,必須在法律法規作特別設定的條件下,行政機關方可擁有行政處罰權,并可實施行政處罰。第三,必須是在法定職權內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依法擁有行政處罰權的同時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此行政處罰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法規所授權的組織
一般來說,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國家行政機關行使,非國家行政機關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但在一定條件下,非國家行政機關也能行使行政處罰權,這就是法律法規所授權的組織。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17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這條規定為非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提供了可能,同時也為其設定了限制條件。這些條件即是:(1)該組織由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2)有該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3)該組織行使行政處罰必須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除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所授權的組織可以實施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所委托的組織亦可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所委托的組織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必須以行政處罰行政委托關系的合法成立為前提。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19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這一規定表明,原沒有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再接受行政機關的委托后,可以行使行政處罰,這類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委托方必須是有行政處罰權的國家行政機關;(2)行政機關只能將自己職權范圍內的處罰權委托給其他組織行使;(3)行政處罰的委托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4)受委托方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包括:該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該政治有熟悉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上述三類主體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了絕大部分現存的行政處罰行為,但并非所有的行政處罰都由這三類主體作出,但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即這三類主體都有行政處罰權。
(四)行政處罰的主體和管轄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0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為兩年。
(六)行政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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