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責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有限責任)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特征:
1.有限責任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經濟實體。
2.有限責任公司最主要的特征是其股東均負有限責任。股東除了自己認繳的股本以外,對公司債務不負任何責任。公司的債務完全以公司的財產清償。
3.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不分為等額股份,證明股東出資份額的權利憑證是出資證明書(或股單),而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標準低于股份有限;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與資合,股份有限公司是資合。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50人以下,允許設立1人公司。
2.財產條件
注冊資本,即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注意】認繳不同于實繳,認繳是指出資人同意繳付的資本,實繳是出資人實際繳納的資本。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1)出資方式
①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②股東不得以勞務出資。
③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2)出資作價
對作為出資的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鏈接】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鏈接】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3)出資期限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4)出資中的違法行為
①虛假出資: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②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③出資不實: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注意不包括后來加入)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三)設立的程序
1.流程:制定公司章程→審批(法律法規要求)→出資→申請登記→簽發出資證明書
2.子公司 PK 分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設置的原則
1.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
2.小公司的特別規定
(1)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二)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1.職權--做決定(選擇題)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鏈接】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意】
①所有監事會均應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人數的1/3;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
②"國有獨資公司"、"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必須包括職工代表;其余有限責任公司和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可以不包括職工代表。如果有職工代表,比例不定,但是職工代表也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
(3)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注意】7、9、10(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是需要特別決議的,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解釋:大于等于"全體"表決權的2/3)。(記憶)
2.會議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順序: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監事會的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三)董事會
1.性質:董事會是執行機構。(不同于外商)
2.組成
(1)人數:3~13人(不同于股份有限和外商)
(2)職工代表: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3)董事長: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4)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3年)
3.召集: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
4.決議:一人一票
5.職權--做制定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鏈接】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是股東會的職權。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意】三個特例(做決定):3、8、9
(四)經理--管具體
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招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列席董事會會議。其主要職權是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五)監事會或監事
1.組成
(1)人數:不得少于3人。(不同于國有獨資)
(2)職工代表:監事會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2. 召集
主席--半數以上監事推舉1名監事
3.職權--監督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口訣:股東會做決定,董事會做制定,經理呢管具體,監事會監督去。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內部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鏈接】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外部轉讓
1.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大于1/2)同意。
【注意】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鏈接】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表示同意的方式
(1)明確表示同意。
(2)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順序:協商--出資比例)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注冊資本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2)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允許分期出資。
【鏈接】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允許分期出資。
2.股東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
(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記憶)
【注意】該規定只適用于自然人,不適用于法人。
3.組織機構:不設股東會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人人格否認
六、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股東會: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行使股東會職權:
(1)部分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記憶)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董事會
(1)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鏈接】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2)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3)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4)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同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
3.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鏈接】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2)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鏈接】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禁止、義務與責任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禁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鏈接】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鏈接】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鏈接】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鏈接】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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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