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2】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1.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會
1.董事會成員為3~13人。
2.職權
注意:3決定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三、監事會
1.人數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3年,但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3.職權: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會議。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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