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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證券法律制度
(四)股票發行的程序
由于股票發行方式不同,發行程序也不盡一致。現結合《證券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將股票發行程序具體介紹如下:
1.申請。凡擬在中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申請前,應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聘請保薦機構對其進行輔導,輔導期至少1年,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之后,應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準格式》制作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2)發起人協議;(3)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4)招股說明書;(5)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6)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1)公司營業執照; (2)公司章程;(3)股東大會決議; (4)招股說明書; (5)財務會計報告;(6)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7)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需要注意,根據《公司法》第134條的規定,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1)新股種類及數額;(2)新股發行價格;(3)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2.初審。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并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征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意見,并就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意見。
3.審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根據2003年12月24日頒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為25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1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部分委員可以為專職。
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4.發行申請的預披露與信息披露。根據《證券法》第21條的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股票發行申請經核準,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股票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股票。
5.核準決定的撤銷。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已做出的核準股票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股票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重點掌握)
6.簽訂股票承銷協議。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股票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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