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納稅款核定
(二)稅款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 | 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時,可多退少補。 |
主要對已建立會計賬冊、會計記錄完整的單位適用。 | |
查定征收 | 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率征收。 |
主要對生產不固定、賬冊不健全的單位適用。 | |
查驗征收 | 由稅務機關派員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并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憑證運銷的方式。 |
主要對零星、分散的高稅率工業產品適用。 | |
定期定額征收 | 先由納稅人自報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款,再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定一定時期的稅款征收率或征收額,實行增值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一并征收。 |
主要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難以準確計算的小型納稅人適用。 |
(三)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
(1)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②稅務機關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③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
④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稅收保全措施有兩種: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措施分兩種:一是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是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四)稅款執行順序
1.納稅人同時欠繳國家稅款和債權人債務時,應優先繳納所欠國家稅款。
2.如果納稅人已經以自己的財產為債權人設定了擔保,那么①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可于繳稅之前優先清償。但是,②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優先于無財產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③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仍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五)稅款征收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并且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1)納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
(2)納稅人放棄到期債權的;
(3)納稅人無償轉讓財產的;
(4)納稅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2.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六)稅款的退還、補繳和追征
1.稅款的退還。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2.稅款的補繳。
稅款的補繳是指由于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其補繳。超過3年以后則不可再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
3.稅款的追征。
(1)稅務機關應追征稅款,還應追征滯納金。追征的時間一般是3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5年。
(2)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
(七)稅款征收的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五、稅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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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