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應當即時做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合同法》關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間的規定。
4.承諾的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5.新要約。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為新要約。
(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四、合同的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確定。
4.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6.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五、合同的格式條款
1.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六、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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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