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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串講第二章8

發表時間:2012/8/7 10:26:2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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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八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以直接投資方式與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單獨出資設立的各類企業的總稱。

1.從投資主體看,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國投資者參與或獨立設立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主要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含港澳臺地區的)

2.從設立地點看,外商投資企業是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外國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3.從投資方式看,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國人以直接投資方式設立的。間接投資是借用國外各種貸款,如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和一般商業貸款等,或以發行債券從事投資活動,外商并不參與使用貸款的生產或經營環節。

(二)外商投資企業法

(三)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并購方式

股權并購
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的股權,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資產并購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
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期限(記憶)
 
新設期限
并購期限
一次出資
6
3
分期首次
3月》各自15%
6月》60%
分期的總期限
2
1

1.外資占25%以上的前提下

(1)通過"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達成的并購--并購期限(3,6/60%+1)P87第4點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通過"認購境內公司增資"達成的并購--不低于20%(同公司法)P87第三段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后購買境內企業資產"達成的并購

①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與資產等額部分的出資,適用并購期限)P87頁倒數第二段

②其余部分的出資(超過資產等額部分的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超過資產等額部分的出資,適用新設期限)P93第二段

(4)"先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運營該資產"達成的并購(P87頁倒數第二段)

①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購買價款的支付,適用并購期限)

②外國投資者購入資產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是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中規定一次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設立出資適用新設期限)

2.外資小于25%的前提下(p87頁最后一行)

(1)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2)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程序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有關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審批機關")批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如果被并購企業為境內上市公司,還應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1)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2)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結論:A企業還是A企業,只是賣掉了一些東西而已,債權、債務還得接著承擔。

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并購對價的支付手段

外國投資者以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核準。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權作為支付手段(指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股份的行為)的,按照《規定》的有關規定來辦理。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資產評估和注冊資本

(1)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

(2)注冊資本

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
1.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后,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變)
2.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
認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增資
1.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原資本+增資)
2.外國投資者與被并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記憶)

【注意】投資總額由注冊資本與負債構成。

用注冊資本決定投資總額的基本規定(對應p92頁)--決定投資總額上限

(1)注冊資本在210萬元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 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 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反壟斷審查(選擇題)

境內并購
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
(1)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
(2)一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
10
(3)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
20%
(4)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
25%
并購一方當事人包括與外國投資者有關聯關系的企業。
過度集中,需要聽證,時間90日
境外并購
公布并購方案之前或者報所在國主管機構的同時,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
(1)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人民幣以上;
(2)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上的營業額
15億元人民幣以上;
(3)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
20%
(4)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
25%
(5)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直接或間接參股境內相關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超過
15
審查豁免的情形
(1)可以改善市場公平競爭條件的;
(2)重組虧損企業并保障就業的;
(3)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
(4)可以改善環境的。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主權的;(2)違反中國法律的;(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4)造成環境污染的;(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立與登記程序

1.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批準后,由政府主管部門發給批準證書。

2.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及出資

1.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2.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

(1)投資總額在300萬(含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 000萬(含1 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1 000萬美元以上至3 000萬(含3 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 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 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 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 200萬美元。

3.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1)出資方式

中外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2)未按期出資

①雙方違約

投資各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自動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②一方違約

A.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未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

B.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后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外國投資者承擔違約方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

C.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3)同步問題及決策權

①合營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出資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比例分配收益。

②對合營企業中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最后一筆出資到位)之前,不得取得企業的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包括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

1.董事會

(1)性質:最高權力機構。

【鏈接】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會是執行機構。

(2)人數:不得少于3人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3-13,股份有限公司5-19

(3)董事長: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

(4)會議召集

①每年至少召開1次

②臨時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

(5)出席: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鏈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6)特別決議:--一致通過(記憶)

(1)章程的修改;(2)企業的中止、解散;

(3)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4)企業的合并、分立。

【鏈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決議: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

2.經營管理機構

(1)總經理、副總經理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

(2)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3)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期限和終止

1.必須約定合營期限的情形:(記憶)

(1)服務性行業;

(2)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

(3)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

(4)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

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前6個月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合營企業
合作企業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1)具備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
(2)不具備法人資格:合伙性質
利潤分配
按股權比例
既可以實行利潤分成也可以實行產品分成,分成比例按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同時可以按此約定承擔風險和虧損
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解散后外國合營者方可收回自己的資本
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
組織機構
董事會管理制
可以采取董事會管理制、聯合管理委員會制、委托管理制

關于中外合作各方出資的規定

在合作期間,中外合作者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利潤分配和資本回收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1.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采取董事會制。董事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

2.聯合管理制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常采用的管理方式。由合作各方代表組成的聯合管理機構,是企業的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它有權決定企業的重大問題。

3.委托管理制是合作企業委托合作一方或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對合作企業進行管理,組成委托管理機構。

四、外資企業法

(一)外資企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外資企業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入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包括子公司。

(二)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

1.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2.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三)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出資方式

1.減資: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出資方式: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1) 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的,該機器設備應當是外資企業生產所必需的設備。該機器設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正常價格。

(2)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時,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必須是外國投資者自己所有。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3.出資期限: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

(四)外資企業的期限、終止和清算

1.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

2.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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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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