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8】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1.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臨時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決議
(1)一般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不是全體)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特別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5.董事會: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6.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7.監事會: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考點1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1.發起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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