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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串講第八章3

發表時間:2012/8/9 10:28:1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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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八章 證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三節 證券交易制度

一、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在交易方式上,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二、股票交易制度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概念

股票上市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核準所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動。上市是指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買賣。

(二)股票上市交易的條件(記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三)在創業板上市交易的條件(記憶)

發行人的要求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滿足其中之一即可)
(1)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
(2)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注意1】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注意2】營業收入增長率=(本年營業收入總額-上年營業收入總額)÷上年營業收入總額×100%
3.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
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發行人資產的要求
1.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
2.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四)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1.申請與審核。由股份有限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2.上市公告。

(1)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3)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五)股票上市交易的暫停和終止(記憶)

1.暫停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3000萬元)、股權分布(25%/10%)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2.終止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上市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注意】連續3年虧損暫停上市,連續4年虧損終止上市。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持續信息公開制度

1.中期報告: 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2.年度報告: 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

公告內容:

(1)公司概況;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注意】1.3.5中期報告中不需要公告

3.臨時報告:重大變化時

【注意】(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4.責任承擔

(1)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2)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

① 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③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保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做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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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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