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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輔導(2)

發表時間:2012/1/30 14:27:5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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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學基礎知識

【考點1】法的淵源

1.制定法:通常以條文形式表現出來。

2.判例:法院對于訴訟案件所作判決之成例。在我國,判例不是法的淵源。

3.習慣法:經有權的國家機關以一定方式認可,賦予其法律規范效力的習慣和慣例。

4.學說和法理

【考點2】經濟法的理解

1.調整對象: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

2.特征:(1)經濟性(2)社會本位性(3)規制性(4)綜合性

3.地位:獨立的法律部門

4.法律關系:主體、內容和客體

【考點3】法人制度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自身性質的限制(如: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受撫養權、撫養義務)

(2)法律、法規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活動范圍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制(如:限制經營)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

(2)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機關或法人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

【考點4】代理制度

1.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義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該他人的法律制度。

(1)委托是代理關系產生的原因之一

(2)適用于民事行為

(3)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

(4)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5)代理不同于代表,不同于傳遞消息。

2.代理的種類

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所發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行為發生的代理
根據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間接代理 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以代理權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權范圍無特別限定的代理
特別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權范圍有特別限定的代理

3.代理關系的終止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為法人時,因法人消滅而使代理關系消滅。
特別原因 (1)委托人的自動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
(3)指定機關撤銷對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考點5】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民法通則》的規定 下列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海商法》的規定 ①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②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③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④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
《合同法》的規定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發生糾紛,要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2.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中止 1.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礙引起。
2.效力:暫停,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
3.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中斷 1.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義務。
2.效力:清零,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在法律規定的20年權利最長保護期內,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限。
延長 由人民法院確定

【考點6】行政許可制度

1.定義: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前提)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前提),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要式)等形式,依法賦予(體現授益性)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和資格的行政行為。

2.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①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

②市場競爭機制有效調節的;

③行業組織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機關事后監督能夠解決的。

3.行政許可的設定:法律(可以認可各類)——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注意1:上位法設定的,下位法只能作出具體規定。

注意2:法律、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4.程序: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以外,行政機關應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5.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考點7】行政處罰制度

1.行政處罰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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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設權
    規定權
    法律
    各種 上位法有設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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