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5】保證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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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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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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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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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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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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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中任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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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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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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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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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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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證人在后,是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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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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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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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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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現以下情況時,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權利的。
【考點16】保證的設立
1.保證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2.某些組織不得擔當保證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擔當保證人。這些組織包括:
(1)國家機關。在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如果經過國務院批準,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如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其法人的書面授權,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考點17】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方式:代為履行、賠償損失
2.保證責任的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責任期限
保證期間的長短
1.有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一般保證:債權人在此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在此期間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4.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結果:
(1)物保是"主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對保證人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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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