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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串講第二章2

發表時間:2012/8/6 11:23:2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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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

一、 合伙企業概述

注意:無限連帶責任①企業債務先以企業財產承擔,企業財產不足以承擔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他個人財產承擔補充責任,先企業后投資人--無限責任;②債權人要求合伙人承擔責任時,不分先后,可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數人、全體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這為普通合伙人對債權人承擔的連帶責任。

注意:有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特征:1.合伙企業是契約式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對比公司有限責任

3.合伙企業人員結構相對穩定,普通合伙人變動不自由。--人合性質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4條件

(1)有兩個以上普通合伙人

A.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B.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C.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A.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B.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用勞務出資。

【注意1】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注意2】只有普通合伙人(不論是普通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設立程序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二)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的財產特點:

(1)合伙企業財產由以下三部分構成: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企業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2)合伙企業財產獨立于出資人財產,合伙人將其出資投入合伙企業后,便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占有權

(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口訣:對外同意,對內通知)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絕對規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合伙事務可以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共同執行;也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2.合伙事務的表決(先約定--再法定(可能一致通過,可能過半數))

一致同意的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⑦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p47)

⑧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p48)

⑨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p55)

(2)必須一致同意,否則無效(無約定)

⑩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通知的

1.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p54)

其余

其他事項,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如果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一人一票)

3.合伙人的義務

(1)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競業禁止)--絕對規定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約定--協商--實繳--平均)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鏈接】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行為有效

(對比:出質--無效)

2.合伙企業的債務(口訣:先企業后個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清償順序:先企業后個人。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注意】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清償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3.合伙人(個人)的債務--兩不得,兩可以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全部財產份額),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五)合伙企業的入伙、退伙(口訣:入伙前后都承擔,退伙只對前承擔)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鏈接】退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1)退伙條件

協議退伙
通知退伙
當然退伙
除名
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1)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3)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2)退伙的財產處理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3)合伙人財產的繼承--并不必然導致成為普通合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訣竅:先看事,后看人

1.責任分配

(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

①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②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對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三、有限合伙企業

(一)設立條件

1.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兩人以上且完全民事行為)。

(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和1個有限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p55頁)

2.名稱: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出資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二)事務執行以及利潤分配

1.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無限連帶)。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合伙人行為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一般可以與自己交易、相競爭、出質

【鏈接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鏈接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無效。

【鏈接3】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對外轉讓通知

【鏈接】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有限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同普通合伙企業

(五)入伙、退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注意】有限合伙人不因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償債能力而導致退伙。

與"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相比少一項: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鏈接】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鏈接】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退伙前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事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前后無限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前無限,后有限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1.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二)清算

1.清算人:

(1)全體合伙人;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法律責任

第七條 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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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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