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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第一章8

發表時間:2011/6/9 17:39:2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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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第一章

第三節 民法的基礎知識

四、債權制度

1、債的概念和特征(對人權、請求權)

債權又稱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負擔的義務稱為債務。

債權的法律特征:

與所有權相比較,債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債的當事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權關系中,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世上一切人。(2) 債是以特定行為為客體的民事法律關系。(3) 債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4)債是能夠用貨幣衡量評價的財產法律關系。

債權的發生根據:

引起債的發生的主要根據有五種,即合同、侵權行為、締約過失、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在某些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也能在該與行為有關的當事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如贈與、遺贈等。

不當得利所生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一種法律現象。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退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人與受損人之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人的義務是要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返還不當得利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

無因管理所生之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高服務的行為。《民法通則》規定,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無因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因要求償付必要費用而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就是無因管理之憤。

在無因管理過程中,管理人應認真管理,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節約費用,并應當將管理所得收入返還受益人。無因管理人在結束管理后,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必要費用一般包括因管理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因此所受的損失,但原則上應以不超過受益人所得利益的總額為限。

2、債的要素

主體: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

內容:權利義務內容

客體:指向對象(物質財產、非物質的財產、行為,注意:經濟法的客體內容是從民法中借鑒來的)

3、債的分類

按不同標準有不同分類方法

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財務之債與勞務之債

按起因分的四種債(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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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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