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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國外資產評估準則
第三節 美國評估準則
一、美國的《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USPAP)基本框架
2008年版《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包括定義、引言、職業道德規定、勝任能力規定、工作范圍規定、允許偏離規定、司法例外規定、增補標準規定、10個準則、10個準則說明(SMT)和29個咨詢意見(AO)
二、《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關于評估報告的內容要求
(一)評估報告的形式、格式與類型
1.美國USPAP規定不動產評估書面報告的類型必須是完整型評估報告、簡明型評估報告、限制型評估報告這三種類型中的一種,并且必須在評估報告中明確列示所采用的報告類型。
2.報告的實質性內容決定了報告采用何種形式、格式或者類型。
3.美國規定每份書面或口頭不動產評估報告必須:
(1)清晰、準確地反映評估,不得誤導;
(2)包含足夠的信息,使期望獲得評估報告或依賴評估報告的人能夠正確理解評估報告;
(3)清晰、明確地披露任何直接影響評估的特別假設或逆向假設,并指明它們對價值的影響。
(二)評估報告主要內容
⒈概述
(1)當預期的使用者是除了客戶以外的其他方時,評估人員必須提供完整型評估報告或者簡明型評估報告。
(2)當預期的使用者不是除了客戶以外的其他方時,評估人員必須提供限制型評估報告。
(3)三種評估意見的根本區別在于報告所提供信息資料的內容和詳細程度。
(4)美國準則所要求的評估報告的內容和信息詳細程度是對每一種類型報告的最低要求。評估人員必須在必要的時候補充完善報告的形式內容,保證對報告的預期使用者不產生誤導,并且保證所提供的報告遵守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提出的要求。
(5)為了滿足披露的要求而接受完整型評估報告、簡明型評估報告或者限制型評估報告的副本的人員不能成為評估結果的預期使用人員,除非評估委托人明確表示這種人員是評估結果的預期使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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