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您更好的學習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全面了解2012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的相關重點,我們特地為您匯編了資產評估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考點5】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①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②無線電頻譜資源。③國防資產。
非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①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②野生動植物資源。③文物④基礎設施
【考點6】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特征:
(1)權利的復合性
(2)專有所有權的主導性
①取得專有所有權即取得共有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②專有所有權的大小決定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的大小;
③只登記專有所有權,而共有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不需要單獨登記。
(3)一體性:不可分離,在轉讓、抵押、繼承時,應將三者同時進行。
2.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
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1/2+1/2) |
(1)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
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2/3+2/3) |
【考點7】共有
1.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3.全體共有人有權處分共有財產。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4.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考點8】土地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考點9】建設用地使用權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2.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3.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
(1)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2)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房隨地走
(4)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地隨房走
5.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考點10】地役權
1.特征:
(1)具有從屬性(不同于其他的用益物權的獨立性)和不可分性。
①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②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④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⑤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2)地役權不以占有他人土地為內容或目的,只是要求對方應盡某種容忍或不作為的義務。 (3)有期限的物權。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3.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4.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1)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2)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考點11】擔保合同
1.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
(1)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①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考點12】抵押財產的范圍
1.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以建筑物抵押的特殊規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2)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