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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串講第十二章3

發表時間:2012/8/13 13:12:5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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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三節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借款合同是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2.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在我國,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也可以不約定利息。

二、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一)借款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自然人可以約定訂立口頭借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內容

三、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 借款人的權利

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取得借款的權利;借款期限屆滿申請展期的權利等。

(二)借款人的義務

1.提供擔保的義務。

2.提供相應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真實情況的義務。

3.接受貸后檢查的義務。

4.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約定支付利息的義務。

如果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的,借款人應按照以下規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6.按期返還借款的義務。

(1)有約定按約定。

(2)對借款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和金融業的交易習慣確定借款返還的期限。

(3)如仍不能確定借款返還期限的,應視為不定期借款。此時,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

(三)貸款人的權利

要求對方按照約定支付利息和返還貸款的權利;要求對方提供貸款擔保和財務真實狀況的權利等。貸款人的權利可以參考借款人的義務。

(四)貸款人的義務

1.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義務。

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支付利息。

2.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的義務。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實踐合同

3.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借款利率的義務。

4.接受借款人申請展期的義務。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例題·單選題】(2005年)劉某和信用社簽訂了期限為30個月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對利息支付的期限沒有約定,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劉某支付利息的方式應當是( )。

A.每6個月支付一次

B.每10個月支付一次

C.每12個月支付一次,剩余期間不滿12個月的,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D.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支付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且不能按照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則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例題·多選題】(2010年)關于借款合同的說法,正確的有( )。

A.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B.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C.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不約定借款利息

D.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E.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正確答案』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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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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