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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權的行使和消滅
1.所有權的行使。所有權的行使,是指所有權人依照法律規定實現所有權各項權能的行為。根據《物權法》第7條的規定,物權的行使必須合法。物權人所享有的物權并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權利,在加強對各類物權進行保護的同時,也有必要從公共利益等原因出發對所有權進行限制,如征收制度。
所有權行使的方式可以分為所有人直接行使和授權他人行使兩種。(1)所有權人直接行使,是指所有權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直接對其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所有權人授權他人行使,是指所有權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授權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自己的財產,從而使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分離。《物權法》第40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2.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的消滅,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財產所有人喪失了所有權。導致所有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1)所有權客體滅失。指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因各種原因而不復存在。(2)所有權主體消滅。指因所有權人主體資格的喪失,導致其所享有的所有權消滅。(3)所有權被依法轉讓。指所有權人通過法律行為處分其財產,導致其享有的所有權的消滅。(4)所有權被拋棄。指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愿放棄自己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從而導致其不再享有對被拋棄財產的所有權。(5)所有權被依法強制消滅。指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依法征收或國有化等措施,有償或無償地迫使所有權人轉移其享有的所有權。
所有權的消滅,會導致所有權的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的后果。在所有權絕對消滅的情況下,該財產已不復存在,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擁有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在所有權主體消滅、所有權被依法轉讓、被依法征收等情況下,只是發生相對消滅的后果,一方喪失了所有權,但同時另一方則取得了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
(五)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征用是對所有權的限制,所謂所有權的限制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對所有權權能的內容和所有權的行使進行的限制。法人、其他組織及公民所有的財產不可侵犯,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才能依法對私有財產進行征收或者征用。
1.征收制度。征收是國家取得所有權的一種特殊方式,同時也是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1)征收的條件。《物權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從中可以看出征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征收應該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②征收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③征收的客體僅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物權法》第43條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2)征收的補償。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②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2·征用制度。征用是指基于特定利益非經被征用人同意而使用其物的一種強制借用。征用雖不轉移被征用物的所有權,但被征用人有容忍征用人占有、使用征用物的義務。征用人對被征用物不得為收益和處分,在征用結束后應將被征用物返還。《物權法》第44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二、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在我國,所有權的形式主要有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這三種形式的所有權不僅表現在所有權主體的區別上,而且也表現在客體范圍和權利的行使方式的區別上。
(一)國家所有權
1.國家所有權概述。國家所有權是指以國家的名義享有的所有權,即國家對國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國家所有權的主體。
國家所有權具有主體的唯一性和統一性的特征。國家所有
權的主體為國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
(2)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我國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范圍相當廣泛,既包括了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也包括了各類動產和不動產。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分為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和非專屬于國家的財產。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只能由國家所有的財產,《物權法》第41條規定: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這就確立了專屬性的原則。一般來說,專屬性的客體主要包括國有的自然資源以及只能為國家所有的一些重要的財產。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不適用善意取得。非專屬
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是指可以由國家之外的其他主體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國家所有權的客體主要有:①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物權法》第46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第47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0”第48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這些都是對國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規定。②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物權法》第49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③無線電頻譜資源。《物權法》第50條規定: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有限的,并且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和戰略意義,因此要由國家的有關部門進行管理。④文物。《物權法》第51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所謂文物,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遺址和各種物品等。⑤國防資產。《物權法》第52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防資產主要是指國家出資設立的、用于國防目的的軍事設施、軍事基地等。這些財產都是為了保障國防安全而設立的,也是國家出資建造的,在法律上屬于國家所有。⑥基礎設施。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3)國家所有權的取得。
國家所有權取得方式,除了可以通過積累和交易的方式取得外,還可以通過稅收、沒收、贖買、征收、罰款等方式取得。
(4)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國家所有權在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于私人所有權的特點。因為國家作為一個抽象的主體,難以直接行使所有權,必須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國家投資的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
《物權法》第45條規定:“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53條規定:“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第54條規定:“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第55條規定:“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2.國家所有權的保護。我國《物權法》對國有財產的保護包括確認國家所有權行使的主體、明確規定國家所有權客體的范圍、宣示部分國有財產的專屬性原則等。《物權法》第56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第57條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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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