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第一節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環境
一、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
P26倒數第二段
法律責任的出現,經常是因為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并因此導致了對其他人權利的損害。 應有的職業謹慎,指的是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按照執業準則的要求執業。注冊會計師承擔的責任,通常是由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失敗所引發,如果沒有應有的職業謹慎,就會出現審計失敗,審計風險就會變成實際的損失。
經營失敗,是指企業由于經濟或經營條件的變化,如經濟衰退、不當的管理決策或出現意料之外的行業競爭等,而無法滿足投資者的預期。經營失敗的極端情況是申請破產。被審計單位在經營失敗時,也可能會連累注冊會計師。
審計失敗則是指注冊會計師由于沒有遵守審計準則的要求而發表了錯誤的審計意見。例如,注冊會計師可能指派了不合格的助理人員去執行審計任務,未能發現應當發現的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兩者要區別)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由于審計中的固有限制影響注冊會計師發現重大錯報的能力,注冊會計師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絕對保證。特別是,如果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精心策劃和掩蓋舞弊行為,注冊會計師盡管完全按照審計準則執業,有時還是不能發現某項重大舞弊行為。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逐步拓展的社會原因和表現形式
1、社會原因
注冊會計師涉及法律訴訟的數量和金額都呈上升趨勢。社會原因:(1)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主義。(2)審計保險論的運用。“深口袋”理論。(3)注冊會計師對商業領域的參與日漸拓展。
2、法律責任逐步拓展的表現形式
訴訟爆炸、保險危機
三、對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
(一)違約
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期間內,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
(二)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通常將過失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
1.普通過失。普通過失(也有的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對注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準則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審計項目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審計證據就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可視為一般過失。
2.重大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不保持,對業務或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準則或沒有按專業準則的基本要求執行審計。
另外,還有一種過失叫“共同過失”,即對他人過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謹慎,因而蒙受損失。比如,被審計單位未能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編制納稅申報表所必要的信息,后來又控告注冊會計師未能妥當地編制納稅申報表,這種情況可能使法院判定被審計單位有共同過失。再如,在審計中未能發現現金等資產短少時,被審計單位可以過失為由控告注冊會計師,而注冊會計師又可以說現金等問題是由缺乏適當的內部控制造成的,并以此為由來反擊被審計單位的訴訟。(減少責任)
普通過失、重大過失區別舉例:
(1)是否遵守準則
(2)是否容易避免
(3)單一問題的嚴重程度
(4)風險評估結果,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
(三)欺詐
欺詐又稱舞弊(主觀),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作案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別之一。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與欺詐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推定欺詐”,又稱“涉嫌欺詐”,是指雖無故意欺詐或坑害他人的動機,但卻存在極端或異常的過失。推定欺詐和重大過失這兩個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難界定。
五、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
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可能承擔的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可單處,也可并處。
行政處罰對注冊會計師個人來說,包括警告、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對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撤銷等。
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賠償受害人損失。
刑事責任主要是指按有關法律程序判處一定的徒刑。
一般來說,因違約和過失可能使注冊會計師負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欺詐可能會使注冊會計師負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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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