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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印花稅和契稅法4

發表時間:2012/12/28 13:36:4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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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3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5元)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大部分應稅憑證按照計稅金額的納稅。計稅金額以全額為主;余額計稅的有兩個:貨物運輸合同、技術合同

1.購銷合同,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簽訂的購銷合同,計稅金額為合同所載的購、銷金額合計數,適用稅率0.3‰。

【經典例題】2008年

甲公司于2007年8月與乙公司簽訂了數份以貨易貨合同,以共計750 000元的鋼材換取650 000元的水泥,甲公司取得差價100 000元。下列各項中表述正確的有( )

A.甲公司8月應繳納的印花稅為225元

B.甲公司8月應繳納的印花稅為420元

C.甲公司可對易貨合同采用匯總方式繳納印花稅

D.甲公司可對易貨合同采用匯貼方式繳納印花稅

【答案】BC

2.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0.5‰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舉例1:甲企業受托為乙企業加工一批產品,加工合同分別記載原材料金額60萬元由乙企業提供,另外再向乙企業收取加工費10萬元,2萬元的輔助材料。該項業務中甲企業應繳納印花稅( )元。

【解析】應納印花稅=(10+2)萬×0.5‰=60(元)。

舉例2最后一遍正確!!!!!!!!!!

舉例2:甲企業受托為乙企業加工一批產品,加工合同分別記載原材料金額60萬元由甲企業提供,另外再向乙企業收取加工費10萬元。該項業務中甲企業應繳納印花稅( )元。

【解析】應納印花稅=60萬×0.3‰+10萬×0.5‰

結束!!!!!!!!!!

舉例3:某公司受托加工制作一臺專用機械,雙方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中分別注明加工費50000元,委托方提供價值100000元的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價值4000元的輔助材料。該公司此項合同應繳納印花稅( )元。

【解析】該題計算過程應該是:(50000+4000)×0.5‰=27(元)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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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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