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教材例2-16】20×4年3月15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300 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1 000元,款項尚未收到。雙方約定,乙公司應于20×4年10月31日付款。20×4年6月4日,經與中國銀行協商后約定:甲公司將應收乙公司的貨款出售給中國銀行,價款為263 250元;在應收乙公司貨款到期無法收回時,中國銀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償。甲公司根據以往經驗,預計該批商品將發生的銷售退回金額為23 400元,其中,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 400元,成本為13 000元,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擔。20×4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價款為23 400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甲公司與應收債權出售有關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4年6月4日出售應收債權:
借:銀行存款 263 250
營業外支出 64 350
其他應收款 23 400
貸:應收賬款 351 000
(2)20×4年8月3日收到退回的商品:
借:主營業務收入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
貸:其他應收款 23 400
借:庫存商品 13 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3 000
企業在出售應收債權的過程中如附有追索權,即在有關應收債權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有權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追償,或按照協議約定,企業有義務按照約定金額自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債權,應收債權的壞賬風險由售出應收債權的企業負擔,則企業應按照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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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