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1、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的基本任職條件: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例題】甲、乙、丙、丁擬任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影響當事人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是( )。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屬企業B公司總經理之職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長之職,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擔任B公司的法律顧問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東
答案:B
解析:(1)選項A: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在本題中,由于甲妻半年前剛剛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屬企業B公司總經理之職,因此甲夫婦二人均不得擔任A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2)選項B: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在本題中,盡管乙曾經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東單位)任職,但1年前已經卸任,不影響其擔任A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3)選項C:正在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4)選項D: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是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3、獨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提示:在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中,新增了“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注意多選題。
4、獨立董事的任期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5、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提示:(1)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在經公司全體獨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行使的職權有( )。
A、事先認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的總額高于100萬元的關聯交易事項
B、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C、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D、提議召開董事會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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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