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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有ll人,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與其甲股東簽訂重要采購合同的事項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其中董事李某是甲股東的公司董事長,張某、劉某因故未參加本次會議,表決時有3個董事不同意。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本次會議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該董事會會議由于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因此可以舉行
B.該董事會會議決議經參加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C.該董事會會議決議未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無效
D.該董事會會議決議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有效
2.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有()。
A.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B.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 日內 中大網校
C.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D.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3.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現有數名推薦的董事人選。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的有()。
A.王某,因擔任企業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滿釋放
B.張某,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持股70%,該公司長期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產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l00萬元,為期2年,但因資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償
D.趙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大量復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趙某負有個人責任
4.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因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在一定情形下,連續l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l%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下列各項中,屬于該情形的有()。
A.股東書面請求公司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遭到拒絕
B.股東書面請求公司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
C.股東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遭到拒絕
D.股東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
5.劉某是甲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任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指示公司會計將資金借貸給一家主要由劉某的兒子投資設立的乙公司。對此,持有公司股權0.5%的股東王某認為甲公司應該起訴乙公司還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訴,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對乙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有()。
A.王某持有公司股權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必須先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C.王某應以甲公司的名義起訴,但無需甲公司蓋章或劉某簽字
D.王某應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但訴訟請求應是將借款返還給甲公司1.【答案】AC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2.【答案】ABCD 來自考試大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3.【答案】CD 來自考試大
【解析】(1)選項A: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王某的“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屬此列;(2)選項B: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張某只是大股東,而非“董事或者廠長、經理”。
4.【答案】CD
【解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l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答案】BD 來源中大網校
【解析】(1)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沒有1%的限定條件;(2)選項B:王某必須先向董事會或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監事會、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才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題不屬于“情況緊急”的情形;(3)選項CD:王某應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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